山石击中死亡,诉请赔偿被驳回

2017-12-08 17:50:35 141
本网讯(通讯员:陈祖宣)永善县大兴镇村民倪某被山石击中死亡,是天灾,还是人祸?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倪某亲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倪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永善县大兴镇金沙村至大兴集镇,当车途经河口村河口二社时,山体突然塌方,倪某被砂石击
 本网讯(通讯员:陈祖宣)永善县大兴镇村民倪某被山石击中死亡,是天灾,还是人祸?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倪某亲属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倪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永善县大兴镇金沙村至大兴集镇,当车途经河口村河口二社时,山体突然塌方,倪某被砂石击中死亡。
  
  “事故发生地点是甲公司承建的路段,该路段未经竣工验收,途中未设置警示标志,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倪某亲属陈述理由。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半年前,该路段现场施工全部完成,施工人员、设备全部退场。虽未经竣工验收,监理单位认为该路段具备交工条件,同意交工;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均认定事故发生前的几天当地有大雨,公路背坡山体塌方,倪某系被砂石击中死亡,同时也证明事故发生当天没有人为的原因而导致高处形成落石的情况。
  
  法院认为,天降大雨引起山体塌方,山体塌方导致倪某被砂石击中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属于甲公司无法控制的。倪某亲属未能证明倪某死亡与甲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规定,驳回倪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倪某亲属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