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由不成立 诉讼保全申请被驳回

2017-12-11 15:36:42 51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财产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财产保全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的事由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讼保全申请。
  
  原告常红英诉称,2017年7月30日,被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将第三人镇雄县正兴医院有限公司股东及股权变更登记为张竹星34%、余贵华33%及李克瑶33%。其提起诉讼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30日为第三人镇雄县正兴医院有限公司所作的股权变更登记,并责令被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日将第三人镇雄县正兴医院有限公司股东及股权恢复登记为张竹星24%、常红英24%、王峰10%、彭春林10%、程昆24%及伊峰8%。2017年10月16日,原告得知被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又将已经恢复的股权登记变更登记为张竹星68%、余贵华32%。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诉求“判决撤销被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将镇雄县正兴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为张竹星68%、余贵华32%的股权变更登记”。
  
  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受理后,原告常红英向本院寄交诉讼保全申请,以“保证本案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为由”,请求裁定对第三人张竹星持有的镇雄县正兴医院有限公司24%股权进行查封,责令被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行为张竹星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被告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将镇雄县正兴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为张竹星68%、余贵华32%的股权变更登记”,原告常红英的诉讼请求是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不论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还是作出其它裁决,都不会涉及原告与第三人间的股权份额之确认,本案的裁判结果,不存在原告常红英所担心的执行不能问题。原告常红英申请诉讼保全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常红英的诉讼保全申请。
  
  (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