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 按约定支付欠款

2017-12-18 16:14:59 138
岳某某与付某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后,双方达成由付某某给付岳某某50000.00元人民币的协议,后因岳某某未按协议支付钱款,岳某某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岳某某与付某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后,双方达成由付某某给付岳某某50000.00元人民币的协议,后因岳某某未按协议支付钱款,岳某某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明确表示无异议:2015年10月20日,原告岳某某和被告付某某自愿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当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进行协商,约定由被告付某某10日内付给原告岳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原告岳某某向被告付某某追要,被告付某某以修建房屋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付某某出具向原告岳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定于2016年10月30日还清的借条,后因兑现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和夫妻双方离婚后仍应诚信互助的重要意义,双方当事人自愿请求调解,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付某某给付原告岳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付某某按调解协议付清了岳某某的款。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商达成协议,在申请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协议书》,经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登记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节,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一方请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的,依法应予支持。
  
  (胡庆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