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内终止合同 按交房时间计算支付租金

2017-12-18 16:16:33 190
2015年10月2日,王某某与韩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王某某租用韩某某位于某街面的一楼门面及二楼房屋从事餐饮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2日,前三年租金为每年60000元,三年后根据市场情况每年按15%增减房租,每年10月2日
 2015年10月2日,王某某与韩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王某某租用韩某某位于某街面的一楼门面及二楼房屋从事餐饮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2日,前三年租金为每年60000元,三年后根据市场情况每年按15%增减房租,每年10月2日前支付下年租金。合同签订当天,王某某付给韩某某一年的租金60000元,韩某某将租赁房屋交给王某某从事经营活动。王某某用租赁房屋从事餐饮经营至2016年9月28日,因亏本不能继续经营,便关闭餐馆及搬运租赁房屋内的物品,通知韩某某解除租赁合同,要将租赁房屋的钥匙交给韩某某。韩某某以王某某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解除租赁合同为由,阻止王某某继续搬运未搬走的物品,不接收房屋钥匙,要求王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到2017年3月,王某某才将租赁房屋交还给韩某某。双方就租金计算支付未能协商一致,韩某某向镇雄县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
  
  镇雄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移交房屋等上述事实明确表示无异议。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和租赁双方互助互利的重要意义,双方当事人自愿请求调解,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王某某付给原告韩某某房屋租金人民币26000元。王某某按协议付清了韩某某的房屋租金。
  
  承租人与出租人就房屋租赁的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合意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将房屋提供给予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按时给付租金,合理占有、使用房屋,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合同,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处理。承租方提前退还租赁房屋,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可按出租方接收交还房屋的时间计算支付租金。

    (胡庆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