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不守还款承诺 借款方起诉求保护

2018-04-04 16:33:14 111
诚实守信,本应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传统美德,但有时也无赖,本案贷款人因未能按期偿息,借款人为降低风险,起诉了贷款人。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卯某芬、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同意被告
   诚实守信,本应是每一个人都应遵守的传统美德,但有时也无赖,本案贷款人因未能按期偿息,借款人为降低风险,起诉了贷款人。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卯某芬、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偿还借款的协议。
  
  原告诉称,被告卯某芬向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丈夫赵某某担保。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用于花椒种植,贷款期限为3年,借款月利率为9.0‰。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规定还款或贷款逾期,将被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得到贷款后,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至2018年1月9日尚欠本息合计304437.00元未能归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利息(截止2018年1月9日)54437元;被告偿付原告从2018年1月9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贷款是事实,虽然存在没有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况,但是该笔贷款是到2018年12月份才到还款期限,届时被告会一次性还清款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被告卯某芬、赵某某分二次于2018年6月21日前偿还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人民币54437元;于2018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的还款协议。
  
  (作者:罗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