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不明如何确立赔偿责任

2018-04-08 17:09:45 160
张某诉朱某、平安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1.裁判文书字号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张某 被告:朱某 被告:平安某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日17时许,原
 ——张某诉朱某、平安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1.裁判文书字号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张某
  
  被告:朱某
  
  被告:平安某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3日17时许,原告张某驾驶红色邦德牌电动自行车沿西安市西三环西侧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职业技术学院正门北侧附近时,被后方小型轿车追尾碰撞,致原告张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型轿车驾驶员逃逸,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尚未查获。事发当天,原告张某被送往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痛、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肘后皮肤挫裂伤。原告张某于2017年12月5日在西安工会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该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侧颞部头皮下血肿;3.多处软组织损伤;4.右肘后皮肤挫伤缝合术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2月19日出院,住院14天,出院医嘱为:外院继续治疗。原告张某共支付医疗费8046.35元。另查明,被告朱某系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该车在平安某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遂起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拖车费、车辆修理费、手机维修费、衣物护具损失费共计4.4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作者:王敬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