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致他人财产受损,责任由谁承担?

2018-05-08 11:01:04 105
案情回放 谭某某因其承包的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其雇佣的陈某某运输用于安装下水道的胶管至施工地点。陈某某将胶管运至施工地点后,其将该胶管临时交由当地居民李某某看管,并向李某某支付看管费300元,约定看管期限为10日,李某某为了方便看管,让陈某某将胶
  案情回放
  
  谭某某因其承包的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其雇佣的陈某某运输用于安装下水道的胶管至施工地点。陈某某将胶管运至施工地点后,其将该胶管临时交由当地居民李某某看管,并向李某某支付看管费300元,约定看管期限为10日,李某某为了方便看管,让陈某某将胶管堆放在紧邻安臵房的院坝内。期间,胶管因不明原因起火导致居住在安臵房二楼的邹某某、赵某某房屋及屋内部分财物受损。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当地政府调解未果,邹某某、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谭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赔偿其损失费7万元。法院受理后,经组织双方对受损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双方协商一致后将此次火灾受损金额确定为1125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对物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不明,亦无证据证实三被告系火灾直接行为人且被告谭某某所有的胶管也因火灾毁损,但该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被告所堆放的胶管处,起火胶管属被告谭某某所有,起火期间由李某某保管,且该胶管属于可燃物,被告谭某某、李某某将其堆放在居民楼旁后并未采取预防火灾发生的相关安全措施,其对火灾的发生、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和防范的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该过错虽非起火行为之过错,但在火灾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谭某某、李某某作为起火胶管的所有人、管理人,各自在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范围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陈某某系谭某某雇佣人员,堆放胶管属于为谭某某提供劳务行为,因该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结果应由谭某某承担,故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结合胶管着火难易程度、第三人人为纵火的可能性、起火时被告谭某某、李某某二人各自对胶管的实际掌控程度等因素,原告因此次火灾造成的损失11250元,酌情由谭某某承担30%,李某某承担40%,即由谭某某赔偿原告11250元×30%=3375元,李某某赔偿原告11250元×40%=4500元。原告诉求超出上述赔偿金额的部分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谭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邹某某、赵某某财产损失费人民币3375元;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邹某某、赵某某财产损失费人民币4500元;驳回原告邹某某、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纳雍法院 郭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