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庭前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法院却为何不予确认?

2018-09-18 17:32:18 68
本网讯(梁拔南、徐小蕾)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于2008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到兴业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正式成为夫妻。婚后,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生育了大女儿吴某红、二女儿吴某朵、小儿子吴某强。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常因家
  本网讯(梁拔南、徐小蕾)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于2008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到兴业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正式成为夫妻。婚后,分别于2010年、2012年、2014年生育了大女儿吴某红、二女儿吴某朵、小儿子吴某强。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而争执不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而且被告吴某家庭责任心缺乏,有赌博恶习,夫妻双方关系越来越紧张。近日,女方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8年9月13日上午,黄某和吴某前来法院,称双方已基本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要求主办法官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被告吴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抚养费独自负担,原告黄某表示同意。但在梁法官的细问下,发现被告吴某是基于争取三个孩子抚养权才同意离婚,且吴某无具体工作,亦无经济收入来源,缺乏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的能力,而原告又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假如双方离婚,其达成的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调解协议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据此,梁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当庭释法明理,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并记录在卷,调解结束。
  
  法官后语:本案中,法官基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对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予确认,婚姻不是儿戏,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要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无论如何都要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应承担的义务,也是行使离婚自由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