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引发人身伤害 责任如何公平划分

2018-11-05 16:07:58 128
武某(房主)将其房屋(共计三层半)外墙的粉刷及盖琉璃瓦工作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张某,陈某受雇于张某参与了房屋外墙的粉刷及盖瓦工作,2016年10月2日原告在粉刷房屋外墙时从二楼顶上坠落受伤。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
武某(房主)将其房屋(共计三层半)外墙的粉刷及盖琉璃瓦工作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张某,陈某受雇于张某参与了房屋外墙的粉刷及盖瓦工作,2016年10月2日原告在粉刷房屋外墙时从二楼顶上坠落受伤。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处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做好人身安全工作便在高处作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房主武某将自家房屋以口头协商形式交由张某施工,基于公平责任原则,房主武某作为受益人,对在房屋粉刷工作过程中受伤人员应适当补偿。
  
  (田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