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滥用管辖异议权

2019-06-06 21:09:11 113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者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本案在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中,被告因做生意需要钱便向原告先后借款共计8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及实际的借款人在协商该借款时已口头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昭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双方约定由昭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大关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昭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被告辩称协商该民间借贷一事时口头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昭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据此,本院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作者:周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