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9-11-30 13:45:30 174
以柞水县刑事诉讼工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为例 (作者: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斌)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出26项决定,当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
 ——以柞水县刑事诉讼工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为例
  
  (作者: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斌)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出26项决定,当日公布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并在全国生效实施,至今已历时一年。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探索研究,在实践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柞水县在适用该制度时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借鉴其他地区的相关经验,探究解决办法,以促进该项制度在柞水地区有效实施。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背景及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目的在于推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系变革,建立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本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紧密相联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即在此,且进一步彰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
  
  (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具体探索
  
  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检察院系统受理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承办法官与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巨大,案多人少的矛盾已十分突出,提高刑事司法案件的办案效率已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出发、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由此可知,该制度的一项重要意义在于实现案件分流,优化资源配置,最终提升司法效率。
  
  (三)探索构建新型辩诉交易诉讼模式
  
  “辩诉交易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具有代表意义的制度,是指在法院开庭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处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的制度。我国虽然未建立诉辩交易制度,但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进而简化如庭审控辩等诉讼程序,即彰显了刑事诉讼的人文关怀,又节约了诉讼成本。
  
  二、柞水县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的情况
  
  (一)案件适用数量
  
  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3件99人,已审结69件84人,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审结的案件30件33人,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9件。
  
  (二)量刑建议采纳情况
  
  根据刑诉法的要求,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均提出了量刑建议。在已判决的12件中,完全采纳量刑建议的有8件,采纳率66.7%。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柞水县一直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并紧紧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不断探索实践。2019年下半年联合联合县司法局制定了县域范围内值班律师制度,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规范运行,更好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但在具体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
  
  (一)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比例较低
  
  今年1月至10月,我院共首例审查起诉案件83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30件,占比仅36.1%,整体适用比例较低。
  
  1、适用初期较为谨慎
  
  由于该制度仍处于开展初期,无论公安、法院还是检察机关对该制度的适用仍持观望态度,处于摸索阶段,仅尝试对一些常见罪名及有充分把握的案件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小数额盗窃等类型的案件;特别是在2019年上半年,承办人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处于持保守、谨慎态度,案件适用数量较少,自省市两级召开推进会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后,案件适用数量才有较大幅度增加。
  
  2、硬性制度制约
  
  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是可适用范围最广、适用效率最高的一类,但是其规定10天的办案期限增加了适用难度。近年来,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承办人案件办理压力较大,特别是积压案件较多,人均案件数在50件以上,由于消化积案的压力较大每次新收案件未能第一时间,错过了规定的办理期限;同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虽省略了审查报告制作,但新增了认罪认罚告知程序和三方具结程序,大量文书的送达签收使得工作量并未减少,在适用初期,办案人对制度的陌生,导致这样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办案人认为用原来自己熟悉的案件办理模式更得心应手,更乐于适用。
  
  另一方面,一直以来,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注重收集影响入罪出罪的证据,而对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调解协议以及谅解书等量刑证据比较忽略,因此一些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尤其牵涉到需要外地司法机关配合取证的情形),终因量刑证据没有及时补充移送而耽误审查起诉时间,被迫终止适用该制度。
  
  (二)认罪认罚简易程序适用比例较低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审结且适用简易程序的30件案件中,采用简易程序的仅有9件,占比仅为30%。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质上并未简化审查起诉工作和出庭应诉工作,虽然适用此程序可以简化审查报告的制作,但由于原来使用简易程序即可简化制作审查报告,该制度又增加了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且具结书需要三方当场签署,在开庭时与一般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无任何程序上的简化,因此与一般简易程序还增加了一定工作量。故而无法提高办案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仅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建议是否能被采纳取决于法院。里而我县的现状是,截止十月份以前法院刑事审判庭仅有一名员额法官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因此对提起公诉的多个案件安排给同一法官、同一时间开庭困难较大,同一法官在规定时限内审结一批案件几乎不可能,因此适用简易程序难度较大,适用率自然低。
  
  (三)律师事务所对值班律师制度积极性不高
  
  认罪认罚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三方在场签署具结书。就基层的案件而言,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适用的案件,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愿意付过高的费用请辩护律师介入,故值班律师必不可少,而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刑诉法明确之后,检察院就与司法局联合签发了《派驻值班律师制度》,但受到律师资源紧缺、派驻援助律师上层制度不明确、费用难以解决等问题的制约,值班律师制度迟迟难以落实,制度推行缓慢。今年下半年经过反复磋商,柞水县司法局在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值班律师服务站,目前采取案件集中处理的方式,将一段时间内需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集中办理,目前处于积极磨合阶段。但是由于检察院、公安、法院无专项经费列支,目前只能由司法局从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支;近年来律师全覆盖等规定出台,导致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列支紧张,因此值班律师费用较低,相比辩护律师费用差距太大,因此资深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迫于司法局的安排,多数律所会派案源较少资历尚浅的律师参与。
  
  (四)量刑规范的理解和把握不同,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权威。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罪名制定了量刑规范化意见,但仅针对常见的十五个罪名,并未涵盖全部;且即使是常见罪名,相关法定、酌定情节的如何适用也仅作出了相应幅度比例的规定,具有概括、抽象性而非具体、明确性,在罚金刑等附加刑方面也未具体规定,这就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个人理解不同、把握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量刑建议系检察机关依法出具的法律意见,当法院与检察院在具体量刑方面出现不一致,又不符合抗诉条的情形不断增多时,对检察机关的严肃性以及公诉人的积极性势必都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从而影响该制度的适用。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有的法官会认为该项制度似乎剥夺了法院在庭审中的主导权,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量刑被采纳率。
  
  (五)量刑从宽幅度不明确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进
  
  在《指导意见》出台以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则可从宽幅度多少并没有确定。在办案实践中,由于办案人员适用此制度从宽时没有明确幅度,制度说服力不强。特别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案件办理的难点在于突审和调查取证,但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都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优势很难通过一句空话使得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因此,就我县目前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目前在侦查阶段自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子、建议检察机关适此制度的案件数量很少。若明确规定,从侦查机关就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幅度比在检察机关才开始认罪认罚的幅度大,则既能提高侦查人员适用此项制度的积极性,又能更全面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意义与价值。
  
  四、对策探究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公检法等各部门不可局限于部门职能的范围和各自权利的发挥,要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价值充分的认识。不仅要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进行认识,还要从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角度全面进行理解和把握。不断将思想统一到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上来,就制度适用达成共识,加大案件的适用力度。
  
  (二)建立统一协调的“从宽”实体和程序机制
  
  就柞水地区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何“从宽”没有统一标准和幅度,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必然获得从宽处理的实体结果,影响了司法权威。建议通过公、检、法、司部门,联合律师制定全地区范围内统一适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标准、幅度和程序,明确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差别等,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切实实现认罪认罚好、从宽幅度大等。
  
  (三)认真研究,充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提高适用积极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主要的优势就在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但在实际应用初期,办案人大多只看到了权利告知、三方具结等导致的工作量加大,并没有享受到制度带来的“简化”福利。这主要是因为适用初期,建立简化有很多基础性工作要做,如何简化、能否简化等问题不明确。因此可充分借鉴西安等先行试点地区办理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验。比如通过远程讯问、在看守所内播放认罪认罚制度视频等方式简化制度程序告知及权利告知;对于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等简单常见罪名案件的审查报告简化制作,甚至可借鉴西安莲湖区检察院的做法,采取表格式审查等方式;简化三方当场签署具结书的程序,从而真正降低办案时间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各方适用该制度的积极性。
  
  (四)以制度建设、规范运行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顺畅适用
  
  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加大对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和建议力度,提高案件适用比例。充分利用派驻公安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室的作用,通过案件提前介入等方式引导侦查,将量刑证据的收集完成在诉讼之前,甚至可以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调查完成在侦查阶段,为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起诉奠定基础,进一步提高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二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在速裁、简易程序适用及量刑等问题达成共识。检察院可与法院就可普遍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进行明确,建立机制,确保大多数同类型轻刑案件可采取集中统一移送起诉,集中开庭的方式审理,缩短诉讼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就量刑建议方面,可将近年来的案件进行梳理,就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等常见多发罪名的量刑标准形成统一意见,尽快形成规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量刑规范意见,进一步提高量刑采纳率,尽量避免抗诉、上诉等情形。
  
  三是双管齐下确保律师参与积极性。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常态化的存在,因此要不断激发律师参与积极性。首先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律师的思想认识,强化服务法治建设的行动自觉。其次要做到律师执业经费有保障。值班律师制度常态化必然给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尤其是经费压力。各部门应当通力合作,良好协商,可积极争取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支持,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列支专项经费,确保律师执业经费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需要检察、法院、公安和司法四家的通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才能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有序开展,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