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浅析人格权

2020-07-29 18:56:38 164
立法为治国之要务,理政之圭臬。《民法典》系统的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的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
  立法为治国之要务,理政之圭臬。《民法典》系统的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的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她以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到物权、合同,小到家庭矛盾、邻里纠纷,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向往在《民法典》中皆有所回应。
  
  民之所安,法之所系。近年来,给异性发不雅图片、“咸猪手”等事件时有发生,无论是在校园里还是在职场中,不少女性都深受性骚扰的困扰。学校本是孕育人才的净土,却成为了性骚扰的频发地,而且学校的性骚扰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形势,以前只是大学存在,当前被媒体曝光的中小学性骚扰事件也越来越多。由于受到侵害的大多是弱势群体,多起性骚扰事件被一而再再而三的“私了”。校园之外,职场之中,更是性骚扰的频发地。职场性骚扰不仅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而且损害了其劳动权益,这意味着职场性骚扰对女性而言,危害更甚。究其层出不穷的原因,主要还是由于该类事件涉及到个人隐私、名誉尊严,甚至关系到职业发展、前途命运,加之举证难、风险大、顾虑多等因素,很多女性受害者羞于启齿,选择隐忍、沉默和离职等。相较于以往《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42、5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44、66、67、6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56条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此次,《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明确了性骚扰的判断标准,同时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责任,督促“沉默”的有关单位在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等方面有所作为。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对加快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把《民法典》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学习好《民法典》,需要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她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宣传好《民法典》,需要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的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我们要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同时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促进诉源治理,多方面将《民法典》的实施工作推向前进。
  
  (通讯员: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