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2014-05-09 17:30:37 84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当事人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先予执行由于是法院在作出裁判前就进行的程序,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具有严格的要求。 根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当事人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先予执行由于是法院在作出裁判前就进行的程序,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具有严格的要求。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先予执行的范围仅限于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先予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先予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