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2014-05-29 08:16:53 112
刘某现年22岁,在一件抢劫的刑事案件中,被公安机关立为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刑事拘留,刘某被逮捕拘留70天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因证据不足而决定不起诉,并撤销案件。现在刘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欲请求国家给予刑事赔偿,刘某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么
        刘某现年22岁,在一件抢劫的刑事案件中,被公安机关立为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刑事拘留,刘某被逮捕拘留70天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因证据不足而决定不起诉,并撤销案件。现在刘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欲请求国家给予刑事赔偿,刘某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么?
  
  法官释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另外,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述法条规定来看,刘某系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后被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