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规定

2014-05-29 08:29:23 165
众所周知,《民诉法》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给予证明,若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也即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司法实务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遵循这一举证制度,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法律做出了例外规定
   
  众所周知,《民诉法》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给予证明,若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也即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司法实务中,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遵循这一举证制度,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法律做出了例外规定:
  
  一、下列侵权诉讼中,若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给予否认的,则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二、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也即是主张事实的人不用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下列事实可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也可由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作者: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