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2015-07-28 17:57:57 166
一直以来农村的习惯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不用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法律却规定子女对父母都有同等的赡养义务,出嫁女也同样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82岁的原告李发英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子费国义、次子费国友、三子费国权、长女费国兰、次女费国敏,
  一直以来农村的习惯是“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不用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法律却规定子女对父母都有同等的赡养义务,出嫁女也同样有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82岁的原告李发英共生育五个子女,长子费国义、次子费国友、三子费国权、长女费国兰、次女费国敏,另一个为非亲生子女费国智,但是五个亲生子女一直未尽到赡养义务,相互推诿,导致原告生活困难。而非亲生子费国智则表示愿意赡养老人。同时原告还表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费国兰、费国敏支付赡养费的诉求。
  
  法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追加了费国兰、费国敏为被告。后法院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释名子女对父母都有同等的赡养义务,出嫁女与兄弟一样应当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费国兰、费国敏在法官的解释下,表示愿意和三位兄长一道赡养母亲。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五个子女及继子费国智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费国义、费国友、费国权、费国智、费国兰、费国敏四人每人每年支付给原告赡养费人民币陆佰元(600.00元),此款定于每年5月1日前给付;如原告李发英生病,所花医疗费除去新农保报账外,剩余费用由费国义、费国友、费国权、费国智平均分担。
  
  (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