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责任的情形

2015-08-27 10:50:51 161
人们谈起交通事故总是谈虎色变。随着私家车的普遍使用,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不仅影响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带来经济负担,甚至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导致家庭的破裂。一般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成为被告,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内予以赔偿,那么作为车主,
  人们谈起交通事故总是谈虎色变。随着私家车的普遍使用,交通事故经常发生,不仅影响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带来经济负担,甚至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导致家庭的破裂。一般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成为被告,在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内予以赔偿,那么作为车主,有必要了解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而车主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才能对打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交通事故中车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1、明知道驾驶人无证驾驶仍将车辆借用给无证驾驶员,车主应承担责任。
  
  被告陈某无证驾驶石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由兴业县沙塘镇往山心镇行驶,至兴业县沙塘镇沙塘粮所路段,遇同方向行驶在前方的原告叶某骑自行车从公路右侧拐过公路左侧,在此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兴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院审查后认定,叶某的经济损失合计9419.92元。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依法有权请求侵权责任方赔偿。石某明知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出借车辆给被告陈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陈某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石某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358.49元给原告叶某。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本案中,石某作为车主,应当知道陈某未取得驾驶执照而将车辆出借,因此,法院认定石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2、未购买交强险,车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赵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等人由山心往蒲塘街方向行驶,至417线县道时,碰到道路右边的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兴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兴业法院审理后被告赵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向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3084.20元。
  
  法官释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在本案中,由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因此,赵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
  
  除了上述情形外,根据《解释以及有关规定,车主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尚有: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证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5、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6、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被套牌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承担连带责任。
  
  (李振枢  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