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2015-09-09 15:37:05 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
  
  那么这几种遗嘱的效力如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遗嘱人先立公证遗嘱,后立自书遗嘱或其他形式的遗嘱,虽然后立的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但仍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除去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
  
  (杨奇  秦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