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致国家税收流失被处罚

2015-10-28 14:37:14 129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对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刁某某在巧家某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期间,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峰(另
  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对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2014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刁某某在巧家某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期间,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峰(另案处理)、公司股东孙某军(另案处理)、李甲(另案处理)、李乙(另案处理),通过编造收购黄岑、丹参、桔梗等中药材虚假交易记录,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合计金额2453600元,计算抵扣进项税款318968元。后以获取开票金额百分之四的返点费为条件,向四川诺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出售上述虚构的中药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份,合计金额2322378.65元,销项税款337439.64元。后四川诺康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损失3189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刁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时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考虑,根据被告人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对被告人刁某某减轻处罚。
  
  (何玉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