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扰乱市场受惩处

2016-01-21 17:08:35 75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5年8月21日对邹某执行逮捕,同年8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告人邹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间,通过QQ与湖南长沙、辽宁
  近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非法经营罪一案。此案,经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5年8月21日对邹某执行逮捕,同年8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被告人邹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间,通过QQ与湖南长沙、辽宁鞍山、湖北孝感等地网友联系进购卷烟,以支付宝转账及银行ATM自动存款机存款等方式支付进购卷烟货款。其中,向湖南长沙网友进购红梅(盖)卷烟700余条,后将210出售给盐津县豆沙镇卷烟经营户姚正银,经鉴定每条单价40元,合计价格8400元;将500条出售给四川省筠连县卷烟经营户罗兴存,每条单价38.5元,合计价格19250元;向辽宁鞍山网友进购(硬)中华90条,经鉴定价值40500元;向湖北孝感网友进购紫云烟90条,经鉴定价值9900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批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遂向本院提起公诉。
  
  该案提醒各位公民,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应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环境,不得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必受法律惩处。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