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认定工伤不当被撤销

2016-07-20 12:04:16 105
2016年7月13日本院依法撤销2015年4月24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昭人社工决[2015]1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查明,包顺荣与陈发春夫妇生有长子包官文、次子包揆,包顺荣在巧家县老店镇大岩洞村完小任教。巧家县教育局文件规定2015年1月16日全县中
  2016年7月13日本院依法撤销2015年4月24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昭人社工决[2015]1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查明,包顺荣与陈发春夫妇生有长子包官文、次子包揆,包顺荣在巧家县老店镇大岩洞村完小任教。巧家县教育局文件规定2015年1月16日全县中、小学正式放寒假。2015年1月14日包顺荣在完成了巧家县老店镇大岩洞村完小的教学任务后,需要离开学校回到老家巧家县崇溪镇共和村官寨社度寒假休息。2015年1月14日晚8时许向在校的负责人付天兴请假一天,请求提前一天离校,经付天兴同意后,包顺荣在2015年1月15日早8时许在学校门口乘私人面包车回家,面包车行驶至巧家县发双线43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包顺荣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包顺荣无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巧家县铅厂完小向巧家县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提交了包顺荣的工伤申请,2015年4月24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昭人社工决[2015]1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受害人包顺荣根据巧家县老店镇大岩洞村完小的安排,生活、工作均在学校唯一的一栋教学楼内。2015年1月15日包顺荣放寒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包顺荣无责任,事故发生地为其回家的必经路途,属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合理路途发生的事故,符合一般常理,应作上下班途中理解。被告作出的昭人社工决[2015]1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