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书面约定利息 法院不予支持

2016-07-20 12:05:29 189
民间借贷纠纷中,未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的,要求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伊宁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8日借给被告郭某3万元,郭某当场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两个月后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郭某以没
  民间借贷纠纷中,未在借贷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的,要求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伊宁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8日借给被告郭某3万元,郭某当场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两个月后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郭某以没钱为由不予返还,杨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某返还3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庭审中,被告郭某承认欠付原告杨某3万元,但不认可利息,认为欠条中并没有写明要支付利息。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遂主持调解。调解中向双方阐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杨某要求被告郭某支付借期内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后经过调解,被告郭某承诺尽早返还欠款,原告杨某同意不再主张利息。(娜尔盖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