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声明是否有效

2017-02-13 10:23:59 183
赵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前二人书面约定:夫妻财产一律实行共有制。后因感情不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此期间,赵某的父亲赵某某心脏病复发死亡,遗产为房屋一套。因赵某的弟弟赵小某身患残疾,赵某遂提出书面声明,表示放弃继承权,房
  赵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前二人书面约定:夫妻财产一律实行共有制。后因感情不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此期间,赵某的父亲赵某某心脏病复发死亡,遗产为房屋一套。因赵某的弟弟赵小某身患残疾,赵某遂提出书面声明,表示放弃继承权,房屋归弟弟赵小某所有,赵某将书面声明提交给法院,对此李某主张该声明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本案中李某对该房屋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法律依据在哪里?根据《物权法》第29条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善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就本案而言,赵某自赵某某死亡时开始取得对该房屋的继承权,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既得权),在其取得该房屋的同时,李某作为其妻子自然也成为房屋的共有人(既得权)。据此,本案中赵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处分房屋继承份额的行为无效。换而言之,本案中赵某放弃继承的声明无效,李某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李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