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强制性的不足和对策

2017-05-03 16:36:35 99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固定、提取刑事证据的行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在取证环节上,因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时而发生取证不顺利,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处理。其中法
  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固定、提取刑事证据的行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在取证环节上,因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时而发生取证不顺利,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处理。其中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的现状。
  
  我国目前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程序性刑事法律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中确定了举证责任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来说,侦查取证权就由检察机关来承担。
  
  “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确定了检察机关侦查取证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确定检察机关了可以取证的途径和对象。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确定了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应当作证。
  
  二、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类法规主要存在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的强制性不足,未规定取证保障性措施。一是没有规定证人不愿意给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检察机关应怎么解决。二是没有规定相关单位不给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检察机关应怎么解决。
  
  在这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的现状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虽然检察机关为此付出了许多努力与探索,与国外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构侦查取证权相比,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工作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强制性措施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状况下很难有所突破,以致在侦查实践中举步维艰,尤其是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难以及时突破,影响了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力度和深度。
  
  三、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提供强制性保障
  
  不管是打击腐败犯罪的现实需要,还是顺应世界各国的法制发展趋势,我国都应当从立法上赋予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强制性,并借鉴国外经验,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强制性使用的范围、对象、时限、审批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一)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强制性措施使用的范围与对象
  
  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而言,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强制性措施使用的范围自然要限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但并不是所有的职务犯罪案件都需要使用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强制性措施。具体有哪些种类的案件可以适用,必须要有明确的标准,并以这个确定的标准来衡量和评定案件的范围才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作者认为适用侦查权强制性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都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在检察机关给证人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性条件后证人仍不愿给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单位不愿提供证据;2.通过采取各种常规的侦查措施之后仍无法获取证据。
  
  (二)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强制性的具体措施
  
  根据侦查取证权强制性中相关措施的性质,可以将其区分为财务处罚与人身自由权处罚措施两种。财务处罚是指在检察机关向证人或单位取证时遭到拒绝可以向证人或单位处以罚款,使证人或单位在财产上受到损失。人身自由处罚是指在检察机关向证人或单位取证时遭到拒绝可以向证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拘留措施,使证人或单位在人身自由上受到惩罚。以上这些侦查强制性措施都不同程度地会对取证对象的权利造成一定侵害,如果滥用则危害巨大,必须加以严格规范。
  
  (三)侦查取证权强制性措施的审批程序
  
  正是因为侦查取证权强制性措施所天生具有的侵害公民权益的特点,一旦使用不当或者滥用,就会造成侦查对象、其他相关人员、甚至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后果。所以侦查强制性措施的审批程序都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结合实践具体来说,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职能机关,可以自行审批那些时限较短、情况较紧急而侵害性又较小的侦查权强制性措施,而其他侦查取证强制性措施的使用应当经法院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决定所确定的时间、期限、数额、展开侦查,同时将侦查活动的进展情况和侦查结果及时向审批机关通报,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通过以上措施,就可以确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取证权的强制性,对负有作证义务而拒绝作证或作假证的证人和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薛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