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功能

2017-08-22 14:06:30 64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中间程序,其关系着对案件审査、过滤、案件分流、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开示、明晰争议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庭前准备程序具有以下不可磨灭的价值意义。 (一)庭前准备程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1.整理和明确诉讼
  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中间程序,其关系着对案件审査、过滤、案件分流、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开示、明晰争议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庭前准备程序具有以下不可磨灭的价值意义。
  
  (一)庭前准备程序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1.整理和明确诉讼争点,理清审判要点。
  
  由于控辩双方准备的诉讼资料内容繁杂且未经整理,或者案件争点不明确甚至是将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等都纳入庭审活动,势必会造成庭审的盲目、拖沓,并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在庭前组织控辩双方就事实、法律及证据问题进行整理,明确庭审的对象和范围,从而使庭审主要围绕案件的争点进行,保障庭审的集中性,提高庭审的效率。
  
  通过庭前准备,可依据所得到的信息确定一审的程序是运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从而避免了繁琐、复杂的普通程序的适用,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在开庭前解决可能导致审判中断、延期审理的问题实现审判效率。在庭前准备阶段解决回避问题、申请调取证据的问题、进行证据开示,可以避免在正式审理时再提出这些问题造成的审判中断、延期,从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2.确定审理的方式。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庭前准备程序,承办法官可以确定使用快速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亦可以给被告人一个和受害人握手言和的机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而言,庭前会议制度可能促使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庭外和解,或者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以谅解,这能让法官对被告人的悔罪、认罪态度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并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庭前准备程序有利于促进审判公正
  
  审判公正,是指审判既依据法律给予罪犯刑罚,同时也应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并符合人们所追求的平等、民主等价值,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官不偏不倚,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保证这种公正,需要法官全面把握整个案件所有事实,庭前准备正可以帮助法官更加全面的把握事实。
  
  就实体公正而言,通过保障集中审理促进审判的实体公正。“充分的准备乃集中审理的前提。”完备的庭前准备程序可以排除绝大部分影响审判集中进行的因素。通过组织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以使法官全面地接触证据,使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相互了解对方出示的证据并掌握案件情况和明确争议焦点所在,法官通过双方争议的整理,使心证完整地形成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对审理内容的记忆极为清晰时作出判决,从而提高判决实体内容的公正程度,也尽可能地排除了外界因素对审判的影响,防止司法不公。庭前会议制度还让控辩双方能够不纠结于与案件实体事实无关的程序性事项,这样便很好的保证了即将开展的的庭审活动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解决案件的实体争议,也有利于双方在庭审中就主要争议的问题展开详细的调查与辩论,这样便在最大程度上还原了案件事实的真相。
  
  就程序公正而言,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其价值在于连接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确保开庭审理时顺利完成整个庭审。庭前准备程序还在于保全、展示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明确庭审程序。刑事审判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辩护方无法取得某些证据、证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特殊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等情形而申请延期或者是申请调查取证,从而使庭审中断。因此,为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法官可根据需要在开庭前及时调取或保全相关证据。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取证能力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为避免因双方实力上的不平等而导致诉讼的不公平,并防止因出现“证据突袭、伏击审判”而导致诉讼拖延,有必要设置庭前证据展示程序确保双方共享证据信息,进而更好地揭示事实真相。
  
  (三)庭前准备程序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享有法定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一方面消极地等待国家专门机关处理的客体,另一方面有权通过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与控方进行积极对抗,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庭前准备程序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了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1.有利于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
  
  被告人享有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自行或是在辩护人的协助下进行辩护的权利,即反驳指控,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庭前准备,被告人可以反驳控诉方的证据,也可以提出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还可以申请调取控诉方没有获取的有利于自身的证据。
  
  2.实现被告人的知悉权。
  
  被告人有权利知道控诉方指控的罪名,也有权利知道控诉自己的相关证据,自己在诉讼中的有关权利有权被告知。通过庭前程序,可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悔罪态度好的被告人来讲,通过庭前会议,可能和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其主动认罪也能促使审理者适用简化审理或者快速审理的方式早日作出判决,保证被告人早日得到公正的判决。
  
  (四)庭前准备程序还能充分有效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通过对控辩双方开示的证据的了解,通过对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的了解,可以对被告人提出谅解,确定是否需要收集证据,是否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亦可以发表对被告人给予轻或重的处罚,避免案件审判后,受害人以对被告人处轻型为由而恶意炒作,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舆论。(赵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