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物纠纷的处理原则

2017-09-08 19:11:46 147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均出生于1990年,原、被告于2012年2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按当地风俗办酒席并同居生活,2013年6月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均出生于1990年,原、被告于2012年2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按当地风俗办酒席并同居生活,2013年6月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离婚,但称因与原告张某某结婚花费了彩礼及其他费用80000余元,要求原告张某某予以返还。那么被告王某某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处理原则。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是否返还彩礼应考虑以下情形:
  
  决定婚约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1、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2、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
  
  3、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同居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2、3项如果因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例外。
  
  4、给付彩礼之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综上所述,对被告王某某要求原告张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不应支持。
  
  (周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