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之特别规定

2017-09-13 17:43:27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之特别规定,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不需要对方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也有解除权:(1)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2)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3)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之定作人;(4)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之托运人;(5)合同法第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6)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7)合同法第376条: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的保管人;(8)保险法第15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马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