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满足什么条件?
2018-10-16 17: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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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备注:“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马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