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3、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死缓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死缓减为有
1、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3、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5、死缓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马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