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责任

2018-12-05 14:23:07 93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监护人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有以下四点:
  
  1.监护人承担责任。这里试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事实中,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推定成立的,就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使用公平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也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
  
  3.被监护人自己有财产的自己赔偿。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4.监护人补充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责任,则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的补充责任,只要行为人不能承担的部分,全部由监护人补充承担。
  
  总而言之,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及承担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基本的赔偿责任方式,即由监护人单独承担替代责任,被监护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对行为人的追偿关系。另外一种时特别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当被监护的行为人本人有财产时,应由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负补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作者:马达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