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王惠英)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少女这个词,仿佛代表着一切青春美好。然而,十七岁的少女却带着她腹中胎儿永远的离开了。 2016年9月26日,刘某因怀孕呕吐去医院治疗,最终于两天后因妊高症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刘某父母以医疗损害责任
本网讯(通讯员:王惠英)“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少女”这个词,仿佛代表着一切青春美好。然而,十七岁的少女却带着她腹中胎儿永远的离开了。
2016年9月26日,刘某因怀孕呕吐去医院治疗,最终于两天后因妊高症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刘某父母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将医院诉至法院,这期间经历了两次尸检、四次审判,最终于2019年9月28日在二审阶段和医院达成赔偿198000元的调解协议,至此刘某在冰冷的冰棺中躺了三年才得安埋。
法官寄语:未婚少女怀孕,带来的是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双重危害。十几岁的她们不一定懂得怀孕意味着什么,本该无忧无虑的年龄,或为了幻想中的真爱,或只是为了追赶潮流,她们偷尝禁果,可这样的年龄真的承受得了这份生命之重吗?
有些少女,因为害怕,拼命隐瞒,直到将孩子生下来,之后又残忍的丢弃或者杀死这个婴儿,让自己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有些少女很幸运,得到了双方家长的支持,孩子可以“名正言顺”的生下来,可是那些本该用来求学,用来成长的,只属于你的青春的美好时光,全部都会因为怀孕这件事而中断。这在脱贫攻坚的控辍保学中得到了很直接的体现,很多女孩因为怀孕生子而辍学,后来又经过学校、政府、法院的多方努力,家长又将女孩送回读书,但这样的人生显得有些颠倒异常。孩子,你还没有长大,还没有学会飞翔却要折断翅膀,以后还有属于你的天空吗?
我们呼吁学校和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早期性教育,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学会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生命,保护自己的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