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张银行卡取款咋就犯罪了?

2020-09-25 16:46:24 69
日常生活中难免丢东西,有人遗失可能就有人捡到。这里给大家讲讲丢银行卡的事,如果发现银行卡、社会保障卡丢失或遗忘在ATM取款机上等情况,不能及时找到,请及时拨打银行服务电话申请挂失,如果资金被盗及时报警处理,避免给你造成经济损失。 【案例】 2019
 日常生活中难免丢东西,有人遗失可能就有人捡到。这里给大家讲讲丢银行卡的事,如果发现银行卡、社会保障卡丢失或遗忘在ATM取款机上等情况,不能及时找到,请及时拨打银行服务电话申请挂失,如果资金被盗及时报警处理,避免给你造成经济损失。
  
  【案例】
  
  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赛某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了一张银行储蓄卡,于当天下午,赛某从银行ATM机上取了5000元。被害人居某在发现银行卡遗失后,经查询发现卡内5000元现金已被取走,随即向警方报案。警方通过技侦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赛某并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赛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过,并将赃款退还居某。法院认为赛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释法】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法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不要怀有不劳而获的思想。捡到他人各类银行卡,不要纠结,应交给银行或报警交由公安处理,如果有冒用取款等行为,将根据金额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古丽斯坦·麦麦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