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法院审结首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纠纷案

2014-12-23 16:03:50 63
近日,盐津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合办)行政给付纠纷一案,这是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给付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其于家中扛木棒上二楼,不慎踩空坠到一楼受伤,用去医疗费6180
    近日,盐津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合办)行政给付纠纷一案,这是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给付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其于家中扛木棒上二楼,不慎踩空坠到一楼受伤,用去医疗费61807.19元。后到新合办办理医疗费报销事宜,新合办以张某属“酗酒摔伤”为由,口头告知其不予报销。
    新合办则认为,根据《盐津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五项:“酗酒、服毒、吸毒、自杀、自残、行凶、打架斗殴、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有责任的承担全额医疗费的他杀、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因违法被拘留、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的规定,张某“酗酒摔伤”,属不予减免补偿费用的范围。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盐津新合办认定张某酗酒摔伤的依据不足,遂判决其履行给付原告张某医疗费的职责。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为解决农民就医难所采取的一项惠民措施,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据悉,本案的开庭审理、开庭宣判全过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且政府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庭审旁听,不仅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而且可以使老百姓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
 
   (作者:蔡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