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库尔干县法院四项措施树立新形象

2015-01-07 17:46:46 105
叔侄二人鬼节因放鞭炮互相殴打赔钱又获刑 被害人王荣柱与被告人王华玉系叔侄关系,两家相邻居住,平时关系不太融洽。2013年8月19日(即农历7月13日,当地民间俗称鬼节。)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王华玉与其子王富文在自家门前(即被害人王荣柱家房子后面)的路
  叔侄二人“鬼节”因放鞭炮互相殴打赔钱又获刑
  
  被害人王荣柱与被告人王华玉系叔侄关系,两家相邻居住,平时关系不太融洽。2013年8月19日(即农历7月13日,当地民间俗称“鬼节”。)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王华玉与其子王富文在自家门前(即被害人王荣柱家房子后面)的路上烧纸钱、放鞭炮祭祀已亡亲人完毕后便回到家中。被害人王荣柱因怀疑被告人王华玉故意燃放鞭炮将碎石炸到自家房顶的瓦片上,遂到王华玉家门前的公路上乱骂,被告人王华玉听到叫骂后便与被害人王荣柱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王华玉到公路上与被害人王荣柱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华玉用一根木棒将被害人王荣柱左前臂、右眼外眦部、右肘关节后侧、右大腿后外侧、躯干部打伤,后二人被赶来的王某等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王荣柱左前臂所受损伤为轻伤;右眼外眦部、躯干部、右肘关节后侧、右大腿后外侧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其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华玉赔偿了被害人王荣柱医疗王3000元,并让其子王富文到医院照顾被害人王荣柱五天。庭审后,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人王华玉自愿赔偿被害人王荣柱医疗王、住院期间生活补助王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该款已于2014年1月16日支付人民币13500元,下欠的人民币13500元,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被害人王荣柱对被告人王华玉的伤害行为表示了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王华玉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华玉用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荣柱受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华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鲁甸县人民法院李姜谷供稿联系电话15287772033QQ:40375925)
  
  叔侄二人“鬼节”因放鞭炮互相殴打赔钱又获刑
  
  被害人王荣柱与被告人王华玉系叔侄关系,两家相邻居住,平时关系不太融洽。2013年8月19日(即农历7月13日,当地民间俗称“鬼节”。)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王华玉与其子王富文在自家门前(即被害人王荣柱家房子后面)的路上烧纸钱、放鞭炮祭祀已亡亲人完毕后便回到家中。被害人王荣柱因怀疑被告人王华玉故意燃放鞭炮将碎石炸到自家房顶的瓦片上,遂到王华玉家门前的公路上乱骂,被告人王华玉听到叫骂后便与被害人王荣柱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王华玉到公路上与被害人王荣柱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华玉用一根木棒将被害人王荣柱左前臂、右眼外眦部、右肘关节后侧、右大腿后外侧、躯干部打伤,后二人被赶来的王某等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王荣柱左前臂所受损伤为轻伤;右眼外眦部、躯干部、右肘关节后侧、右大腿后外侧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其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华玉赔偿了被害人王荣柱医疗王3000元,并让其子王富文到医院照顾被害人王荣柱五天。庭审后,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人王华玉自愿赔偿被害人王荣柱医疗王、住院期间生活补助王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该款已于2014年1月16日支付人民币13500元,下欠的人民币13500元,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被害人王荣柱对被告人王华玉的伤害行为表示了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王华玉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华玉用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荣柱受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华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鲁甸县人民法院李姜谷供稿联系电话15287772033QQ:40375925)
  
  叔侄二人“鬼节”因放鞭炮互相殴打赔钱又获刑
  
  被害人王荣柱与被告人王华玉系叔侄关系,两家相邻居住,平时关系不太融洽。2013年8月19日(即农历7月13日,当地民间俗称“鬼节”。)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王华玉与其子王富文在自家门前(即被害人王荣柱家房子后面)的路上烧纸钱、放鞭炮祭祀已亡亲人完毕后便回到家中。被害人王荣柱因怀疑被告人王华玉故意燃放鞭炮将碎石炸到自家房顶的瓦片上,遂到王华玉家门前的公路上乱骂,被告人王华玉听到叫骂后便与被害人王荣柱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王华玉到公路上与被害人王荣柱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华玉用一根木棒将被害人王荣柱左前臂、右眼外眦部、右肘关节后侧、右大腿后外侧、躯干部打伤,后二人被赶来的王某等人劝开。经鉴定,被害人王荣柱左前臂所受损伤为轻伤;右眼外眦部、躯干部、右肘关节后侧、右大腿后外侧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其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华玉赔偿了被害人王荣柱医疗王3000元,并让其子王富文到医院照顾被害人王荣柱五天。庭审后,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即被告人王华玉自愿赔偿被害人王荣柱医疗王、住院期间生活补助王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该款已于2014年1月16日支付人民币13500元,下欠的人民币13500元,定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被害人王荣柱对被告人王华玉的伤害行为表示了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王华玉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华玉用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荣柱受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华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鲁甸县人民法院李姜谷供稿联系电话15287772033QQ:40375925)
  
  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提升服务质量改善干群关系的抓手,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巩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成果,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树立风清气正法院新形象。
  
  一是强化学习正源头,提高拒腐防变“免疫力”。组织干警学习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通过观看警示教育影片、资深法官讲解等方式,提高思想认识,纯洁服务理念,从思想源头杜绝腐败。
  
  二是建章立制促规范,构建反腐倡廉“防火墙”。从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开展半年一小结、全年一总结、述职述廉、廉政知识竞赛等活动,打牢制度根基、扎牢制度篱笆墙。
  
  三是文化铸魂浓范围,注入清正廉明“正能量”。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在楼道设立廉政宣传栏、廉政警示牌,在每个干警的办公桌上设置廉政标识牌、电脑上设置廉政桌面及屏保,在重大节日给每个干警的家属发送“致职工家属的一封信”,把祝福和廉政清风吹进干警家庭,倡导干警家属当好廉政贤内助。
  
  四是多方监督强合力,言行举止“晒太阳”。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老干部、县纪检委的有关人员作为廉政监督员,把权利运行、履职服务行为置于阳光之下。
  
  (作者:马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