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到被害人吕某家修洗衣机。在修理过程中,被害人吕某的丈夫让被告人何某到屋里拿烟筒抽烟,被告人进入屋里后看到被害人吕某睡在床上,之后又看到被害人吕某坐在床上缓慢穿衣准备起床,并看到被害人吕某裸露的胸部及下身部分,就产生了与被害人吕某
被告人何某到被害人吕某家修洗衣机。在修理过程中,被害人吕某的丈夫让被告人何某到屋里拿烟筒抽烟,被告人进入屋里后看到被害人吕某睡在床上,之后又看到被害人吕某坐在床上缓慢穿衣准备起床,并看到被害人吕某裸露的胸部及下身部分,就产生了与被害人吕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后便以修洗衣机要用黄油为由将被害人吕某的丈夫支开。后被告人何某进入被害人吕某的房间,将被害人吕某按到在床上,与被害人吕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何某被传唤到案后,其主动供述了和被害人吕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吕某经鉴定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事件发生时对事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吕某及其亲属自行达成协议,支付被害人吕某补偿款人民币2006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吕某及其丈夫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吕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吕某达成协议,补偿了被害人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60元,取得被害人吕某及其丈夫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