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夜盗五车被判八年刑期

2015-07-31 18:05:50 173
2013年7月1日晚上,祥东(别名祥兴,另案处理)邀约平云(另案处理)、被告人西红、启东从贵州省威宁县城开着被告人西红使用的一辆长安牌微型车窜至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内盗窃机动车,在昭阳区没有寻找到盗窃目标后四人又继续开车窜至鲁甸县县城内寻找盗窃目
  2013年7月1日晚上,祥东(别名祥兴,另案处理)邀约平云(另案处理)、被告人西红、启东从贵州省威宁县城开着被告人西红使用的一辆“长安”牌微型车窜至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内盗窃机动车,在昭阳区没有寻找到盗窃目标后四人又继续开车窜至鲁甸县县城内寻找盗窃目标未果,后四人在县城内休息、上网。7月2日22时许,四人又开车在县城寻找盗窃目标,7月3日凌晨1时许,四人开车寻找至鲁甸县残联处,祥东、平云下车将马洪停放在残联办公楼南侧楼下的一辆墨绿色猎豹车盗走,平云先将该车开往威宁,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万元;后祥东、被告人西红、启东开车继续在县城内寻找目标,凌晨3时许,三人窜至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西段的云南汇工斜对面的“中财塑钢门窗”门市处,祥东、被告人西红下车将王从坤停放在该门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五菱荣光微型车盗走,被告人启东先将该车开往威宁,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万元;后祥东及被告人西红继续开车在县城内寻找目标,凌晨4时许,祥东、被告人西红开车窜至鲁甸县文屏镇人工湖一号街桥头处,祥东下车将阮金泳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猎豹车盗走,盗窃得逞后祥东驾驶该猎豹车、被告人西红驾驶用于作案的“长安”牌微型车逃往威宁与平云、被告人启东会合。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万元。后该白色猎豹车被祥东卖给他人;五菱荣光微型车由被告人西红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自己用,案发后,经追缴该车已发还失主王从坤。同年7月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雄意以728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西红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微型车,经查该车系徐强在昭通市昭阳区被盗窃的微型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万元。案发后,经追缴该车已发还失主徐强,就在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辉以8500元的价格向平云及被告人启东购买了一辆墨绿色猎豹车,该车系马洪停放在鲁甸县残联被被告人西红、启东等人盗窃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辉主动将车退给公安机关,该车已发还失主马洪。
  
  法院认为,被告人西红、启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2万元,属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辉、雄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中被告人李辉的数额为7万元,被告人雄意的数额为1.8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四被告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西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启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李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雄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李姜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