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操作应担责

2015-10-10 17:18:05 154
2015年9月24日法院驳回了杜某要求盐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额下发工伤保险的请求。 查明,2007年2月至2012年6月,杜某在盐津县酸枣树煤矿井下从事采煤工作。煤矿为杜刚办理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2年11月,杜某经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
  2015年9月24日法院驳回了杜某要求盐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额下发工伤保险的请求。
  
  查明,2007年2月至2012年6月,杜某在盐津县酸枣树煤矿井下从事采煤工作。煤矿为杜刚办理了工伤保险,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2年11月,杜某经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三期”。2014年12月23日盐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的工伤保险费报昭通市人社局、昭通市工伤中心审核后按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进行岗前体检,在工作中或离岗时检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应按规定承担30%工伤保险待遇,其余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盐津县酸枣煤矿未履行对杜某进行岗前、在岗及离岗时体检的义务,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