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玩“躲猫猫” 法院判决偿还

2015-11-02 17:34:16 121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债务人拖欠原告28000元款项躲着不还、且不到庭应诉,法院判决限期偿还。 原告夏兰诉称,我将位于阿瓦提县河滨小区菜市场的一家经营烟酒、食品的店铺转让给被告,当时协商价款为50000元,被告当时付了20000元,
  近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债务人拖欠原告28000元款项躲着不还、且不到庭应诉,法院判决限期偿还。
  
  原告夏兰诉称,我将位于阿瓦提县河滨小区菜市场的一家经营烟酒、食品的店铺转让给被告,当时协商价款为50000元,被告当时付了20000元,欠款30000元。后来被告找到我要求再优惠一点,我同意优惠2000元,被告就给我打了一张28000的条子,说是2014年12月13日付清。付款期限到期后,我找到被告,她就说没钱,后来就电话也不接、店也不开了。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8000元。
  
  被告敬小娜没有提交答辩状、没有提供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
  
  被告敬小娜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将位于阿瓦提县河滨小区的一家店铺转让给被告,被告拖欠原告店铺转让款28000元,当时双方约定该款于2014年12月之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拖欠原告款项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其偿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敬小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夏兰欠款28000元。
  
  (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