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一醉汉长期寻衅滋事被惩处

2016-01-15 17:08:13 147
被告人朋某某上有老下有小,平时喜欢喝点酒。据邻居反映,其不饮酒时很正常,但只要沾酒就会耍酒疯,祸害乡邻,后来甚至发展到打砸所在村委会门窗及宣传栏。众多受害者不堪其纷扰,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即向大关县人
  被告人朋某某上有老下有小,平时喜欢喝点酒。据邻居反映,其不饮酒时很正常,但只要沾酒就会耍“酒疯”,祸害乡邻,后来甚至发展到打砸所在村委会门窗及宣传栏。众多受害者不堪其纷扰,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大关县人民检察院即向大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朋某某自2009年9月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多次无故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他人,扰乱乡邻,任意损毁公私财产,干扰所在地学校教学秩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朋某某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恐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产,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称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悖,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地社会治安可能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证据来源合法,形成证据锁链,具有证明力,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朋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被告人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庭审宣判后,被告人朋某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且应适用缓刑,口头提出上诉。为尊重被告人上诉权,大关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将案卷报送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通中院经过认真阅卷并到大关县讯问被告人朋某某,认定大关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适当,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宣判二审裁定书当天,被告人朋某某被提讯到案。据看管民警介绍,被告人朋某某在看守所关押期间,一直不守监规,随意侮辱他人,辱骂受害人及所有证人,并认为是看守所干警和办案法官在故意整他,任意辱骂、威胁法官干警。朋某某甚至还当着办案法官的面,对法官进行人格侮辱,威胁扬言要砍死办案法官,并拒绝签收终审裁定。后经过看管民警及办案法官的反复规劝,其才勉强同意收下裁定书,但仍叫骂不休。
  
  从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朋某某受刑事追究后,仍然不思悔改,在法官和警察的面前都这样蛮横,可想曾经被他殴打、辱骂、恐吓、追逐和拦截的村民们受到的凌辱了。当长期被他欺压的村民们听到其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后,都十分解气。被告人朋某某不顾家有老小需照顾、邻里安宁需构建和自身形象需重造的实际,在押期间仍不思悔改的行为虽然让人可气,但办案法官仍希望他能通过积极的改造悔罪,为未来找到正确的人生之路。
  
  (李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