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和周某2013年通过微信相识,同年年底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周某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打骂罗某,罗某对周某产生了一种深深的恐惧感,不敢与丈夫单独见面,双方分居数十月,罗某无法忍受周某对其精神以及肉体上的折磨,特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罗某和周某2013年通过微信相识,同年年底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周某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打骂罗某,罗某对周某产生了一种深深的恐惧感,不敢与丈夫单独见面,双方分居数十月,罗某无法忍受周某对其精神以及肉体上的折磨,特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2015年12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罗某除了要求与周某离婚以外,还要求周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婚后无子女及共同债券债务,婚前周某向自己借款150000元用于购车,有周某亲笔书写的欠条为证,故要求周某偿还该款项。周某辩称,二人夫妻感情甚好,因此不同意离婚,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借条的确是本人所写,但只得到110000元,婚后共同在信用社贷款30000元,至今未还。双方各持己见、僵持不下,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二人,建议双方都冷静一段时间,就婚姻关系及债务等问题好好商量,一个星期后,法庭再次通知二人来到法院,询问协商结果如何,周某表示愿意与罗某解除婚姻关系,对于欠条的金额,希望罗某做出让步,愿意在2016年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其50000元,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由自己偿还,罗某听后,点头表示认同,毕竟夫妻一场,好聚好散,同意周某的意见。这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以调离结案。
(胡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