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未经审核颁发土地证被依法撤销

2016-03-23 17:37:10 124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行政登记案件,盐津县人民政府为盐津县滩头乡杨某鹏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该宗土地权属,构成认定事实不清,该院判决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 1999年,因修建内昆铁路复通征用滩头乡境内对的土地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行政登记案件,盐津县人民政府为盐津县滩头乡杨某鹏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该宗土地权属,构成认定事实不清,该院判决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
  
  1999年,因修建内昆铁路复通征用滩头乡境内对的土地,原告杨某雄与盐津县滩头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并约定由政府在小集镇规划区内安排门面一间予以安置补偿。其后,滩头乡政府将位于滩头乡关口新区的第12号门面安置给原告杨某雄。由于安置区域公路未通,该争议地块一直没有使用。
  
  2013年12月25日,原告之兄弟杨某鹏向被告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2014年5月17日,取得涉案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原告杨某雄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登记颁证的过程中,未能审慎审查杨某鹏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属于其本人的真实性,其颁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