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当处罚 自首获从轻

2016-06-06 14:36:33 111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刑二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某日,被告人岳某某在镇雄县芒部镇环镇路闲逛时,趁一家木材加工店面内无人之机,进入屋内将刘某某放在墙壁木板上的一部苹果4手机盗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刑二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以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某日,被告人岳某某在镇雄县芒部镇环镇路闲逛时,趁一家木材加工店面内无人之机,进入屋内将刘某某放在墙壁木板上的一部苹果4手机盗走。当日岳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岳某某主动交待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经威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退刘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岳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根据岳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陈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