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烟叶是违法 扰乱秩序当处罚

2016-06-06 14:38:07 197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以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涉案烟叶8.46吨,依法予以没收。 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周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以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涉案烟叶8.46吨,依法予以没收。
  
  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无购烟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付明春、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四人在逃)等人到曲靖市马龙县旧县镇以12.7156万元的价格向胡树云及当地村民购得烟叶8.46吨。刘某某联系被告人马某某以1.5万元的运费帮助将烟叶从旧县镇运输到镇雄县。2014年10月6日上午,马某某驾驶云AA0633货车运输烟叶到镇雄县赤水源镇文七沟路段时被镇雄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站检测该批烟叶有等级的占100%。据此,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批烟叶鉴定价值为36665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倒卖烟叶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非法购买的烟叶而提供运输便利条件,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根据相关规定及二人的犯罪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私自倒卖烟叶属非法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陈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