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有期限 维权需及时

2016-06-06 14:48:19 170
我在债权债务到期后两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保证人,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我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债权人朱某愤愤不平道。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告朱某起诉称被告张某于2014年9月向其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
  “我在债权债务到期后两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保证人,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我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债权人朱某愤愤不平道。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告朱某起诉称被告张某于2014年9月向其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在被告张某出具的借条上沙某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但还款时间过后被告张某推脱一直没有还钱。故在2016年3月原告将借款人张某和保证人沙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自己做生意失败,无法一下子还清600000元,并要求保证人沙某承担600000元的还款责任。
  
  被告沙某称借款人是被告张某,这笔借款仍应由被告张某还。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被告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朱某借款60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为了让原告朱某能够放心借给被告张某钱,张某找来了沙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但没有约定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张某索要借款无果后,2016年3月6日原告一纸诉状将借款人与保证人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该案中,原被告约定2014年12月31日履行期届满,即原告朱某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要求保证人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时,原告朱某才对保证人沙某享有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不再计算保证人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但是原告在一年后再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了保证人享有的6个月保证期间,故依法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示:出借人不可认为借条上有了保证人的签字确认就万事大吉了,还要谨记法律对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明确规定,切不可因一时疏忽而导致自己的借款无法收回。(邵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