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慎重

2016-08-29 13:17:23 108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判断标准。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只要该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该债务是否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为判断标准。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只要该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社会生活中,常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为规避巨额债务而协议离婚,在协议或法院调解中,约定将共同债务划归一方全额偿还,而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于另一方所有。二是面临家庭破裂,一方起诉或可能起诉离婚时,与他人串通,伪造借条,制造巨额债务假象,以达到多分财产、转移财产,转移自身债务,恶意侵吞对方应有部份的目的。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以个人名义借入巨额,对方对债务的产生并不知情,也不清楚款物去向,而所借入债务并非夫妻双方或家庭生产生活所需,以非用于夫妻双方或家庭生产生活,债务人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针对第一种情况,债权人起诉的,应将原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查明确属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离婚时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应根据双方达成的财产及债务分割协议约定,判决一方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另一方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针对第二种情况,对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不认可、不知情而又无法查证属实的债务,不予认定。债权人另行起诉的,应将原夫妻双方列
  
  为共同被告,债务经查证属实的,判决由原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偿还。
  
  针对第三种情况,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合同之债务起诉的,应慎重把握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别。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经营,产生的债务理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经营,另一方从事其他工作或在家中操持家务,婚姻关系维持时间较长,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家庭,或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收入构成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么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以个人名义借入巨额,对方对债务的产生并不知情,也不清楚款物去向,而所借入债务并非夫妻双方或家庭生产生活客观所需,也非用于夫妻双方或家庭生产生活,则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一方产生相关合同之债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所借入债务虽非夫妻双方或家庭生产生活客观所需,以非用于夫妻双方或家庭生产生活,但债务的产生明显属于夫妻双方的合意,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徐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