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牢教 未能改变犯罪的本性

2016-10-28 15:01:01 73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的本性不改,终究逃不脱法律的追究。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手机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3年,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的本性不改,终究逃不脱法律的追究。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手机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3年,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满释放后,李某仍然不知悔改,又于2016年4月11日在纳雍县城区伺机扒窃。当日12时许,李某尾随失主周某某至纳雍退休医师医院旁的人行道时徒手将失主周某某黑色背包里的一部“苹果”牌5S白色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得币600元。李某被抓获后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2016年9月30日被提起公诉
  
  经纳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0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郭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