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中引发的侵权责任

2016-12-05 18:14:32 162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交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车辆的性质,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与非机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交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车辆的性质,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更为多发、更为复杂、后果更为严重。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损害结果非常严重,轻则车辆毁损,重则车毁人亡,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民事侵权赔偿,是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各种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形,侵权责任往往存在争议,难以把握。为了准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笔者将深入研究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希望能为解决该类纠纷做出帮助。
  
  一、侵权责任的客观成立要素
  
  第一,物的要素。物的要素包括机动车和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3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履带式拖拉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均不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规则。轨道通行的机动车应当属于机动车,但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调整的范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包括四部分:(1)公路。公路包括城市公路和乡村公路;(2)城市道路。与城市道路对应的是乡村道路,乡村道路有的属于公路,有的不属于公路,对于在乡村“非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参照本法关于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参照不等于依照,参照的基本涵义是参考执行;(3)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院内,管理疏松,社会机动车可自由出入,具有导致交通事故危害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应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中的道路。
  
  第二,人的要素。人的要素包括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人以及行人、乘车人。通常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就是使用人;特殊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分离的,如出租、出借、擅自驾驶、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机动车买卖等,需要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体;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要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是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方面作了有利于行人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方无责任,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乘车人包括搭乘人和有偿乘车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财产损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交通行为要素。交通行为通常表现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也包括机动车在道路上停留,用“机动车在道路上”来概括交通行为最为恰当。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要遵守交通规则,违章驾驶直接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留包括机动车因故障停在道路上、在道路上乘降乘车人、在道路上装卸货物等情形,机动车在道路上停留被后续车辆撞上造成交通事故,构成“机动车在道路上”的状态。
  
  第四,事故与责任要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事故属于事件范畴,交通事故的结果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一般而言,有损失就有赔偿,赔偿是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勘查后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确认,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是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重要依据,但并不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必要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并不等同于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界定为一种证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诉讼,责任划分正确与否只能通过庭审质证的程序加以判断,庭审质证后,如果发现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与实际不符,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整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确保审判的公正。
  
  二、该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
  
  第一,违法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规则。如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损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关于机动车适驾的交通规则。如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3、关于机动车通行的交通规则。
  
  第二,损害事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财产损害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精神损害指的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痛苦,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常会造成人员伤亡,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不容忽视。在我国的审判现状中,对待机动车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支持不到位,这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有关,精神损害难以估量,用物质的方式赔偿只是一种形式而已,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除赔偿精神抚慰金外,还应当责令肇事者向受害人及其家属公开赔礼道歉,另外,应该加大对精神抚慰金的支持力度。在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时,可以根据以下指标判断精神损害程度:1、人身伤害程度。死亡的高于未死亡的,残疾等级重的高于残疾等级轻的,未达到残疾的可以视为无精神损害;2、受害者的年龄、身体状况。年龄小的高于年龄大的,年富力强的高于老弱病残的;3、受害者在家庭中的作用。在家庭中作用大的高于作用小的,如受害者是家庭经济的支持者,其伤亡将严重影响家庭生活,此种情况的精神损害程度要高于其他情况。
  
  第三,因果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因果关系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有时很难判断,理论上说法不一,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困惑。基于对因果关系的不同分类,理论上采取的判断标准也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采纳以下理论:1、直接因果关系。一个原因行为出现,引起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非常简单,容易判断;2、相当因果说。以一般人之社会观念和智识水平作为标准,判断加害人的违章行为是否有引起该种损害的可能,如果认为有引起的可能,并且事实上的确产生了损害,就可以认为违章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还可采纳法规目的说判断因果关系。该说主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责任应探究侵权法之目的而为决定,其理论依据有二:第一,行为人就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应否负责系法律问题,属法之判断,应依法规目的认定之;第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内容抽象不确定,难以合理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四,主观过错。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较为常见。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疏忽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懈怠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根据过失的程度,可将其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致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或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却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致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大小对于事故责任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三、责任的认定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其中,第48条概括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表述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具体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可知,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以下归则原则:
  
  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原告承担对过错证明的举证责任,被告不承担对过错证明的举证责任,被告只有在提出积极主张时,才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倒置”的举证责任规则,对于过错的证明,采取推定方式,直接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不承担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适用的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危险负担规则。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者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实行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是由于考虑到机动车的机动性能强、回避能力强,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无机动性能强且缺少回避能力的情形,因此,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时候也要适当补偿,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适用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二元归则原则。《侵权责任法》未具体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调整范围,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案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或者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的地位相差并不悬殊,不存在特殊保护问题,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具体确定责任时,适当照顾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种情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公正,与机动车方相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弱势群体,直接推定其有过错,要求承担举证责任会使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不利地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
  
  四、五种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
  
  第一,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藏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谁侵权谁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在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情形,难以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撞了白撞”当然不能成为法律所遵循的宗旨,如果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藏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是垫付责任,有向侵权责任人追偿权。
  
  第二,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该类车造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卖包括一般买卖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作出明确答复,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为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机动车买卖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指导,《侵权责任法》采纳并扩展了最高院批复的意见,为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情形下,购买人实际控制、支配机动车,并从中获利,因此,应由购买人承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另外,以与买卖类似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过户情形应包括赠与,赠与的机动车转让并交付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由受赠人承担。
  
  第三,租赁、出借机动车,该类车造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概括规定了租赁、借用及与租赁、借用类似情形,保管与租赁、借用类似,均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情形,故在保管期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由保管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在租赁、出借情形所有人有过错情况包括:租赁、出借无证的机动车,租赁、出借给明知无驾驶资质的人,租赁、出借明知存在故障的机动车。如出借无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出借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四,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该类车造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是一种犯罪行为,对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理应严惩,直接规定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合法合理,即使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不承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保险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只是暂时替侵权责任人垫付,承担的是垫付责任。应当注意的是,诈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与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情形不同,虽然同为犯罪行为,但机动车被盗、被抢完全违背所有人的意愿,机动车被骗则所有人存在认识瑕疵,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机动车,因此,诈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诈骗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由诈骗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该类车造成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严重违法行为,转让人与受让人主观上均明知其非法交易行为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却放任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间接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侵权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以来,随着理论探讨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理论界、保险界及司法界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一些问题的观点渐趋一致,但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法律人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案件时,要熟练掌握侵权责任的成立要素、法律构成要件、规则原则、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知识,切实的解决该类问题,服务于社会公众,既解决纠纷减少社会矛盾,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张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