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林地采石!兴业县法院公开审理三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2020-03-20 19:46:21 127
俗话说得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是偏偏就有人不珍惜这金山银山,公然挑衅法律的权威。 2020年3月19日-3月20日,兴业县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兴业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案
  俗话说得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是偏偏就有人不珍惜这金山银山,公然挑衅法律的权威。
  
  2020年3月19日-3月20日,兴业县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三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兴业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案件一:被告人庞某某于2007年至2019年10月在兴业县葵阳镇新荣村上泉自然村关帝山肚经营兴旺石场期间,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则擅自在该石场矿区采石,破坏林地。经鉴定,兴业县葵阳镇兴旺石场总面积共534.6亩,林地面积为428.8亩。
  
  案件二:被告人何某某接手经营的兴业县葵阳镇南蛇壕石场于2015年开始生产,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请钩机、铲车、泥土车、过磅等工人在南蛇壕石场矿区采石,破坏林地。经鉴定,该石场使用土地总面积为253.3亩,其中林地面积为179.3亩。
  
  案件三:被告人潘某某自2014年以来,在明知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批的情况下,在盘隆石场及其附近进行才是生产活动。经鉴定,盘隆石场适用土地范围总面积共346.1亩,全部为林地。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和某某、潘某某主动向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兴业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现状破坏区地质环境治理与的土地复垦方案对破坏区域进行复垦;不能按要求复垦的,支付土地复垦费用。
  
  整个庭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环环相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分别就刑事部分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充分发表了意见。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近年来,兴业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坚持抓好对山林等污染破坏案件的审判工作,强力打击环境违法案件,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兴业县生态文明和谐。
  
  说法: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砂活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损坏,则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