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法院以案释法助你维权——抚养纠纷篇

2020-06-02 09:45:30 88
世界上最好的家,就是爸爸爱妈妈。然而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剩下的除了利益的分割,就是孩子的争抢。衷心希望争夺抚养权的父母们,一定要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决定,切勿让孩子在承受家庭破裂的伤害后,继续承受着父母之爱的共同缺失。 案例一什么情况
 “世界上最好的家,就是爸爸爱妈妈“。然而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剩下的除了利益的分割,就是孩子的争抢。衷心希望争夺抚养权的父母们,一定要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决定,切勿让孩子在承受家庭破裂的伤害后,继续承受着父母之爱的共同缺失。
  
  案例一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杞某(男)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4月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孩子由杞某负责抚养,由周每年给付杞某子女抚养费800元。但在离婚当晚,杞某却将孩子送至周某家,一直由周某抚养至今。期间,孩子生活、读书、生病的费用均由周某承担。
  
  现周某诉讼来院,认为杞某多年来未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且杞某家庭贫困抚养条件较差,请求将孩子变更为周某负责抚养,并由杞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二)裁判结果
  
  孩子已年满十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经法庭征求意见,其表示愿意与周某一起生活,而杞某长期在外务工,且家庭贫困,不能较好地履行子女的抚养义务。为此,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综合本案子女的实际需要、杞某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由杞某自2018年12月起每月给付周某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典型意义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以保障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对于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案例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益
  
  (一)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普某(男)于2013年同居生活。并于2015年生育一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导致双方感情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16年两人分居生活。
  
  2018年李某诉讼来院,请求由自己继续抚养监护孩子,并由普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二)裁判结果
  
  李某与普某双方已分居生活,孩子从一出生就一直由李某带领,随李某生活。加之孩子年龄尚幼,跟随母亲生活,对其在以后的成长过程中,不管是生理,还是心理方面都对孩子的成长有利。考虑到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及生活环境,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故女儿由李某抚养较为适宜。
  
  李某主张由普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但请求数额偏高。对于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普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考虑,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为宜。
  
  最终判决:孩子由李某负责抚养;普某自2018年8月1日起给付李某子女抚养费每月3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但由于天然的血缘关系,男女结婚与否并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既然父母对婚生子女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当然对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大姚法院办公室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