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印之争:永福法院首使 “先予执行”程序,助企业复工复产

2020-06-03 16:06:44 130
本网讯(通讯员 肖旺高)近日,永福法院苏桥法庭首次裁定使用先予执行程序,助力桂林某木业有限公司解决新、旧法定代表人公章争议纠纷,保证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运转。 2020年4月28日,桂林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有效股东会决议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
本网讯(通讯员 肖旺高)近日,永福法院苏桥法庭首次裁定使用“先予执行”程序,助力桂林某木业有限公司解决新、旧法定代表人公章争议纠纷,保证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运转。
  
  2020年4月28日,桂林某木业有限公司通过有效股东会决议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以现任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持有公章后会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为由,拒不交出公章,并玩起了躲猫猫。因张某某的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办理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不能与原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客户签订相关交易合同;造成公司120多名员工停工、价值4000多万元的机械设备停产。无奈之下剩余股东一纸诉状将张某某告上法庭并申请“先予执行”。
  
  案件受理后,主办人黄崇健庭长高度重视,并认为此案事关企业兴衰存亡,第一时间组成合议庭对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程序进行审查评议。经审查评议,合议庭认为本案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的情形,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原告先予执行的申请。
  
  因张某某拒不交出公司公章,即使裁定作出后,又面临执行难,裁定为一纸空文,却依然改变不了企业现状。后在黄崇健法官努力之下,将被告张某某传唤至苏桥法庭,到庭后的张某某依旧对交出公章一事不断推脱。在多次做被告思想工作无效后,为确保此次“先予执行”能够成功实施,黄崇健法官依法向被告阐明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法院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经过法律教育后张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是错误的,同意交出公章,并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公司顺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业务得以正常运营。
  
  本案处在疫情期间,为加快“企业复工复产”,苏桥法庭发挥司法能动性,首次使用“先予执行”程序,敢于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突破现状,助力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良性向前,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